1. 与中庭相通的大厅、通道等,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和耐火极限在3.00h以上的防火百叶窗。
2.两座高层或高层建筑与二级以上耐火等级的单层、多层民间建筑相邻,相邻高层外墙耐火极限在2.00h以上,墙开口部设置甲级防火门、窗户或防火百叶窗时,其防火间隔可适当减小,但不得小于4.00m。
3.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百叶窗。
4、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相连的走廊、开放式楼梯、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,应按上下相连层作为防火分区,其允许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规定第5.1.1条的规定。当上下开口处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.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,其面积不得叠加计算。
5.疏散走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置开闭装置,并应具有自动、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。